原告刘**诉被告李**、印**、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李**、印**、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12年11月4日中午,刘**在李**家正在建造的房屋附近,被其房屋上掉下的水泥花瓶柱砸伤,造成身体多处损伤,先后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123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肺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印**承建李**的房屋,中午吃饭时楼梯口上盖门工人没有上闩,导致楼梯口上盖门被大风刮起,砸到尚未固定好的水泥花瓶柱,水泥花瓶柱从**楼落下,砸伤刘**。楼梯口上盖门由周**设计、制作,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法院判决李**、印**、周**连带赔偿刘**各项损失合计113618.92元[医疗费47491.05元、误工费...(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