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5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李*道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一审诉称:其与郭**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18日,双方将位于屏山街的两栋共四间两层楼房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2011年12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3年4月8日,郭**提起诉讼,要求将李**名下的房屋过户给郭**。案经两级法院民事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但郭**仍长期在李**名下的房屋内堆放物品,侵占李**的房屋。李**多次催要并经派出所调解,郭**仍拒绝搬出房屋。请求判决...(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