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张**、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春华独任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2016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利息5000元、并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本金150000元年利率10%起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暂计4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张**是朋友关系,被告张**因资金周*困难提出以年息一分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出借款项给了被告,被告张**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借条给原告,然被告张**并未在2016年底如期支付利息15000元,而是拖至2017年4月...(本文书还有1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