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中,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在侦查阶段已依法冻结了周**名下的411151.96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账号*******)。2017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未对涉案账户采取续冻措施。2017年6月14日,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将涉案账户内的411151.96元用作偿还周**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的信用卡欠款。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7)湘011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缴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接受的被执行人周**的赃款411151.96元。二、冻结、扣划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