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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优********与杭州泰王******、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枞民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6
  •  
  • 【案例概要】

    泰王*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优尼雅制衣公司提交证据作以下认证:

    对优尼雅制衣公司证据一至证据三,许*对其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优尼雅制衣公司证据四,许*对其持异议,认为其中优尼雅制衣公司所提供的由许*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其真实性待定,应当提供原件,对其欠条复印件不予质证;对吴**所出具的欠条,其欠款人“许*”不是许*本人书写的,该欠条的真实性也待定,许*并没有授权吴**出具欠条和签字担保,并认为许*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和吴**所出具的欠条因其真实性待定,均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第一、优尼雅制衣公司仅提供由许*出具的欠条复印件,未提供其原件,其真实性待定,许*该异议理由成立,故对优尼雅制衣公司证据四中许*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依法不予采信;第二、优尼雅制衣公司承认吴**所出具的欠条中其欠款人“许*”不是许*本人签名,但是吴**出具欠条,明确了被担保债务内容和金额,并且吴**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符合保证担保条件,该担保行为有效,许*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优尼雅制衣公司证据四中吴**所出具的欠条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对优尼雅制衣公司证据五,许*对其真实性...(本文书还有47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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