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上海嘉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永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律师、被告嘉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3,511.68元、交通费510元、物损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残疾赔偿金84,739元、误工费16万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2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晚八点半左右,原告在被告嘉永公司运营的嘉杰国际广场内的一家火锅店用餐,餐后原告前往同楼层的公共区域卫生间,进入女厕所时,厕所内正有清洁人员在擦拭地板,因地面湿滑,原告一进入厕所即摔倒不能起身。原告同伴听到原告摔倒声音后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