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慧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严重不合且分居已满二年,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结婚时间及未生育子女的事实均属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冲破阻力结合在...(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