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送达回执及不予听证回复;3、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4、征地红线图;
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账的相关凭证。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一、我局是本案行政行为法定的复议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协调-裁决”程序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自行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被告区国土局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7)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故我局依法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依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