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榆次汽车客运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l、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榆次汽车客运站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理应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复函》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包括该单位的全体职工。他们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周**与榆次汽车客运站于1995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一直延续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