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五常市冲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洪**、洪*,被告五常市冲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因未给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退休而产生的损失243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1980年3月1日将原告从社办企业冲河镇农具厂调入被告单位任司**,现在已工作38年。原告取暧期烧锅炉,取暧期外负责维修,工资每月36.3元,并经岗位培训取得劳动岗位证书,《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9年9月16日被告以文件方式介绍原告去劳动局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并缴费,原告将情况向被告汇报后,被告称暂时没有资...(本文书还有3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