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雷**与再审申请人路**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不调取监控。雷**没有在校园违法乱纪,是路**对雷**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对雷**进行赔偿。
路**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路**和雷**有过多次接触,推定雷**的身心损伤与路**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缺乏证据证明,也与公安出警记录矛盾,违背案件基本事实。2.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免除雷**的所有举证责任,违背基本举证原则和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在申请人未主张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路**侵权及赔偿责任,脱离客观事实,违背法律规定。
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路**赔偿医疗费、财务损失费、误工费、精神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6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路**承担。
路**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雷**停止侵权,向路**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雷**赔偿路**精...(本文书还有3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