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横罗*民小组(以下简称横罗*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因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1994年8月,吴**之夫王*煋(又名王*煌,己去世)与横罗*民小组签订《交口县桃红坡镇拍卖”四荒”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即横罗*民小组)将坐落于王*洼的30亩”四荒”土地使用权拍卖给乙方(即王*煋),拍卖期为100年,即从1994年8月18日起至2094年8月18日止,中标价为300...(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