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晋中市中都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都保安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为,一审过程中,经质证,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空白公司公章是榆次区保安公司的,中都保安公司是由榆次区保安公司改制而来。二审过程中,刘**承认自己的劳动手续在中都保安公司,再审申请人是郑*东雇佣的,工资是由郑*东发放,其带着再审申请人找过郑*东要工资,再审申请人在郑*东那里除了做保安工作还做大棚类工作,其是作为郑*东的朋友管理保安这块,给再审申请人发过工资,最后7000元的结算单也是其出具的。结合刘**的证言和郑*东的书面证明,二审查明刘**是中都保安公司员工,刘**与泓植生态园郑*东是朋友。刘**陈述郑*东欠再审申请人工资是事实,与中都保安公司无关。根据《民法总则》第170条的规定,应由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