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创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还款协议书》为无效协议,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1、青创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及地方政府发布的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青创贷款公司明知蔡**不符...(本文书还有1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