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自愿撤回对被告汤**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诉称,2017年2月14日,汤**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新郑*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4km处时,与头西尾东停驶的万*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小型轿车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文书还有2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