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与被告王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王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诉称,2017年5月2日7时30分,王林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新郑*孟*镇孟*路寺后张村路口处与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谷**受伤。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