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王**、张**、肖**、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王**、张**、肖**、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梁**是从犯、坦白、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是从犯、坦白、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利辛县逢会期间,郭*、郑**(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后**、侯某1(均已判刑)接管赌场继续在展沟镇开设赌场。为扩大赌场规模,先后拉拢张某2、张某1(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梁**...(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