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波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周*玲、艾哲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系原告原单位领导,截止2015年7月3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8月初,被告告知原告其被人骗了,没钱付给原告了。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却提出要原告配合向她的债务人王*追款的无理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时计算至法院判决确认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7月1日。王*向王*借款200000元,...(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