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周**、金宝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宝出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3年3月3日22时许,周**驾出租车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427.43元、手机修理185元、电动车修理2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18元×14天)、住院陪护费980元(70元×14天)、出院陪护费1200元(40元×30天)、误工费5500元,合计19724元。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登记在金宝出租公司名下,其与金宝出租公司系承包经营关系,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3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