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光市绿成花卉苗木场(以下简称“绿成木场”)与被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绿成木场以天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股东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开公司”)的财产与上海天开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重庆天开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上海天开公司、重庆天开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2016)沪0104民初****号绿成木场与上海天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因上海天开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绿成木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沪0104执****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