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周**、第三人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未出庭)、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将上海鹤通实业有限公司80%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并要求将该股权登记恢复到被告周**名下;2、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日、2013年2月26日、2013年8月5日,被告周**因开办经营上海鹤通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周**分别借款5万元、2万元、5万元。借款后,被告本金利息分文未付。2016年5...(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