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男,198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丘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
上诉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公司)、安徽华创绿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舜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舜元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原审法院认定舜元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华创公司属于违法分包,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安徽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涉案工程由舜元公司承建,且签订了总承包合同。该工程总包合同就上诉人的合同范围明确约定为除业主指定分包的“本工程的桩基、门窗、供水供电(外网)、防水、消防、电梯、园林、绿化基础设施”以外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土...(本文书还有4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