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吴**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6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560620.35元,利息443625.53元(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按月息1%计算,为239379.65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止,利息按月息1%复利计算,为204245.88元,应计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1004245.8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公司的管理人员。2010年,被告因结婚、购房购车等原因先后向二原告借款,原告因考虑到长久合作关系,更希望能通过借钱给被告解决生活急需后,被告方能安心与原告方**。借款方式通常为被告代原告向原告的客户收取货款后告知原告;有时候店内资金充足就支付给...(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