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全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3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臧**,被上诉人重庆市全心食品厂(简称全心食品厂)的委托代理人栾**、卢**,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心食品厂于1994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03183号注册商标,三全公司于1997年4月9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04)第****号《关于第****号“凌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782号裁定),撤销了第703183号注册商标。全心食品厂不服,向北京市...(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