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袁**与被告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还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袁**、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1997年古吕*郊村袁*组进行土地调整时,二原告和其父母是作为一个家庭单位,以袁**为户主,从本村民组承包了10口人的承包地,二原告兄弟袁*群、袁*闹已另立家庭,分别从本村组承包4口人、3口人的承包地。2014年秋,县里因建南湖公园,征用袁*组的土地,土...(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