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将“推搡”认定为“殴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属主观臆断,是错误的。2、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发生后,经过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荣**过错在先并蓄意挑起事端,以达到其个人目的。荣**向公安机关控告...(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