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保险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130000元(实际以鉴定为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16时20分许,由驾驶人张**驾驶的车号为冀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安多往格尔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09国道3397km+500m,因逆向行驶,采取措施不当,与对象行驶的驾驶人高**驾驶的车号冀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冀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3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