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宇货运信息部(城西区)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运费、货款50869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计1008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务合同,内容约定由被告负责卸货、送货义务,原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16年10月28日,被告单方面违约不给原告卸货,致使原告只能另找他人完成卸货。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口头协议。经结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50869元货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一直将货款占为己有不予退还。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不卸货是因为原告擅自带人卸货,...(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