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禹州市昊天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宋**(以下简称昊天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司)、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昊天物业公司、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上诉人禹王*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天物业公司、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并返还摊位费,系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一审庭审中,林**认可昊天物业公司将涉案商铺交付予他,并进行了实际经营,取得了商铺的使用权,故昊天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一审未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认定错误,系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有误。一审中,林**以陈*梅的证言来证明其一直在主张权利,二上诉人及禹王*司也进行了抗辩,但一审法院最终却未作出认定。3.一审认定返还林**质保金,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一审法院判决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宋**发起设立了昊天物...(本文书还有5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