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亢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亢某甲。由于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生子出生后才发现被告系再婚并育有一子,因存在欺骗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请求判令女方嫁妆归原告所有。
原告张*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亢某辩称:1、原告所...(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