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余**、厦门海联鑫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厦门海联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鑫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余**立即向许**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5%计,自2015年10月24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赔偿公告费损失300元。2、海联鑫公司对余**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3日,许**作为出借人、甲方,余**作为借款人、乙方,海联鑫公司作为担保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借款与担保合同》,约定余**因业务发展需要向许**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限暂定一年,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3日;借款利率按每月1.5%计算,...(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