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雷**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雷**打电话给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裕x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x公司”)的老板即被害人叶某丁,称要辞工回家并结清工资,叶某丁不同意结清工资。5月3日6时许,被告人雷**随身携带一把尖刀来到裕x公司,在**楼客厅找到被害人叶某丁后,双方就结清工资一事发生争执,期间雷**取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威胁叶某丁,后持尖刀划、插叶某丁胸腹部等身体多处数刀。后被告人雷**从叶的后裤袋搜走现金人民币300元,拔掉裕x公司的监控录像电源插头后逃离现场。当日8时许,裕x公司员工发现叶某丁受伤后报警,叶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丁符合锐器刺穿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辩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雷**的身份情况及被害人叶某丁的户籍信息。
2.横县人民法院(1991)刑判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地刑二字(1991)第****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雷**198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9月刑满释放;199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9...(本文书还有6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