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就万宁市神州半岛林屿墅a区d118(幢)1-**层**房所签订的《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限期(15日内)协助办理前述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手续;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32.94285万元(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原告和被告就位于神州半岛的林屿墅a区d118(幢)1-**层**房签订了《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29.4285万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全部房款,同时还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