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就万宁市神州半岛林屿墅a区**幢**层**房所签订的《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限期协助办理前述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手续;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15.82722万元(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原告和被告就位于神州半岛的林屿墅a区**幢**层**房签订了《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8.2722万元,被告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上述全部房款,同时还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