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协助办理万宁神州半岛林屿墅a区**幢**层**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手续;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9日,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就位于神州半岛的林屿墅a区**幢**层**房的商品房签订了《万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8.8874万元,被告应于2014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全部房款,同时还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以资金紧张问题要求原告退还房款,双方已经达成合同解除的共识,但被告拒不配...(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