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王**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蔡**、王**立即向林**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蔡**、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蔡**向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2.5%。借款后,蔡**经催讨未能按月付息。王**与蔡**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蔡**与王**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王**与蔡**共同偿还。
蔡**、王**均未答辩。
林**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蔡**与王**...(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