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潘**、贺*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新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莫艳学,人民陪审员张裕标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凤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陆*、周**,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李**、潘**向原告王**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2、被告李**、潘**向原告王**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65753.43元(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27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6月27日。此后利息,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李**、潘**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违约金452120.55元(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28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1月4日,以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三项费用合计4717873.98元。4、请求判令在第1-3项诉请总额的限额内,原告王**有权对被告贺*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贺*市...(本文书还有5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