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女,汉族。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熊**、熊**、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熊**上诉请求:应认定诉争房产的动迁款属于熊**个人所有,诉讼费用由熊**承担。
被上诉人熊**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熊**、熊**答辩称:同意熊**上诉请求。
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按照分配协议分割动迁款,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熊某戊(2009年去世)与母亲惠某某(2007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熊**、次子熊**、长女熊**、次女熊**。熊某戊与惠某某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熊某戊与惠某某生前未留...(本文书还有2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