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为与被告谢**、曾**、谢**、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贤福独任审判。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11月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陶**,被告谢**、谢**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俞**为母女关系,与被告谢**为兄妹关系,与被告谢**为姑侄关系,被告谢**、曾**为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谢**户内家庭成员,在2007年8月被告谢**户(当时户内家庭人员有原告与共同被告共五人)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户内自留地上自建占地面积为11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该房屋现已建造完工。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共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以明晰产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