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苏8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需履行以下义务:一、被告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白发亲娘》、《我的士兵兄弟》、《珠穆*玛》三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