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双方在工程方面有业务往来。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之前往来账目进行结算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并保证在2015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安**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