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与被告史**、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史**、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保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80695元;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1时58分,被告史**驾驶豫a×××××号车辆沿炎黄大道行驶时与师**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师**受伤。此事故经新郑*交警部门认定,由史**承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号车辆在中国人保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