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廖**,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易**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易**和王*完连带赔偿上诉人赔偿款233358.79元;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将被上诉人易**和王**应当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按份责任进行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查明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易**,应当就易**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判决结果中却各自承担50%责任,直接进行责任划分,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责任明显是责任划分不当。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易**没有拆迁资质,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机械设备,并且指使上诉人不按规范施工所致。原审对上诉人住...(本文书还有4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