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桂林市白竹干市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竹干物业公司)、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白竹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竹干村委)、桂林市金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朋公司)、桂林市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叠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被告德鑫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驳回德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31日,德鑫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桂民提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发回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并作出(2015)叠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文书还有3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