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陈**因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平公(平*)行罚决字(2017)1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其中前份处罚决定书记载:2017年5月26日19时许,在信阳市××桥区××路金波湾酒店对面,张**与陈**发生争执,后引起两人厮打,陈**将张**的手部咬伤,决定对陈**以殴打他人行政处罚二百元;后份处罚决定书记载:2017年5月26日19时许,在信阳市××桥区××路金波湾酒店对面,张**与陈**发生争执,后张**动手殴打陈**,决定对张**以殴打他人行政罚款肆佰元。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2天,支付医疗费6257.54元,出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继续对症治疗,不适随诊。被告住院治疗6...(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