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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被告叶*名誉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沪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4
  • 原始文档:有(购买后可下载) 
  • 【案例概要】

    原告吕*与被告叶*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沈**,被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其实名新浪微博中的侵权博文及评论;2.判令被告在其实名新浪微博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相关内容由法院核定)并置顶,刊登天数不少于10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2,000元、原告及律师的差旅费8,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底,原告在上海出差期间通过交友软件与案外人蒯*相识,见面后蒯*即开始追求原告,包括邀请旅游、共同参加上海时装周、带原告至家中同住并亲自下厨等。相处期间,蒯*还主动称呼原告为“老婆”并常说要与原告结婚,蒯*的种种示好使原告深陷双方感情之中。2015年4月27日,原告在浏览蒯*新浪微博时发现其关注的某位女性(网名:myself-chen、曾用网名:-pisces、实名为:陈*)在网上发布的“买家秀”照片背景与蒯*家极相似,当晚原告微信要求蒯*拍摄一张其家中的相似背景照片,蒯*在发现异样后,以不要在意过去为借口搪塞并在同年4月29日至福建泉州与原告相聚安慰,两人并在次日共游泉州景点清源山,后蒯*于5月3日返沪。同年5月11日,原告通过微博私信与网友陈*联系,确认蒯*和...(本文书还有58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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