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与被上诉人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舒**存在旷工行为,乐购公司解除与杨*华的劳动合同合法。
舒**辩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
乐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购公司无需支付舒**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200元;2、判令乐购公司无需支付舒**代通知金2050元。
一审认定事实:舒**于2013年9月23日到乐购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防损员。2017年5月,乐购...(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