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常**、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自2015年12月16日起调整双方在200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2条中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上诉人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的具...(本文书还有1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