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公交公司)、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安阳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告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370元、误工费4482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35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检查费238元、鉴定费700元,判令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范围的费用由被告安阳公交公司和连**赔偿(后续治疗费在发生后另行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上午8时许,原告郝**...(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