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姚**、赵**、周**、郭**、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姚**、周**、郭**、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姚**、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9457.96元及利息201.32元(截止2015年12月15日);2.请求判令被告姚**、赵**立即给付原告借款619457.96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据借款合同第15.8项的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6.5‰的150%计算,即月利率9.75‰);3.请求判令被告周**、郭**、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被告姚**、赵**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4年)哈银*******《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姚**、赵**贷款1170000元,贷款期限为2...(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